這篇文章跟中醫一點關係都沒有,在這個部落格插花的原因是,有一些民眾可能會用得到,所以提供給有需要的人查用。M型化社會裏財團講話都很大聲,建設公司可以很方便地把交通用地變更為建築用地;某些政府機關也很霸道,台中港路可以迅速地更名成臺灣大道。但是小老百姓的權益呢?在面對樣樣上漲的民生物價,在為生活奔波忙碌的同時,還有幾個人能夠有足夠的時間心力去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
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104年1月13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這個特殊的法案是立法委員主動連署提案主張「還地於民」的立法。話說民國34年台灣光復後,依據相關法規,土地採登記制度,但是很多人不懂得要去辦理登記,政府據以未登錄即為國有地,即使世居或已有租賃關係,都被強行登錄為國有地,民眾權益未受保障,對民眾而言很不公平。前不久的新聞:列為一級古績,四百多年歷史的澎湖天后宮占國有地,被五十年歷史的國有財產局勒令拆除,就是這樣的緣由。(這跟現代醫學常常規定哪些中藥禁止使用的感受好像啊~)
這個法案的立意很好,第一次公告土地地價一平方公尺只有幾十元,的確體現了「還地於民」的精神。除此之外,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72條規定:「本法施行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法辦理。」又依「審查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讓售案件補充規定」六其他:第十項:「國有土地經訴請排除侵害(含已起訴、起訴後經法院判決確定,聲請強制執行中),或經訴訟和解等,倘其占用情形符合本條規定者,得於占用人繳清使用補償金及負擔訴訟費用,執行費用後,依法辦理讓售,該訴訟或強制執行則予以撤回。」也就是說,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都應該依照「還地於民」的精神來辦理類似的案件,就算已經經過法院判決確定,甚至聲請強制執行中,如果合乎本條文規定,就應該依法辦理讓售,原本的訴訟或強制執行則撤回。
話雖如此,民國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的證明文件,距今已有一段時間並不好找到,私人機關所出證明一概不承認,僅接受下列數項:
1、在該地上房屋設有本人或他人戶籍之戶籍謄本。
2、房屋稅收據,或稅務機關課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3、水電費收據或自來水、電力公司裝設水電證明文件。
4、當地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5、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出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我在處理住了六十多年的老家訴訟案件時,就遇到了這個難題,花了不少時間,終於找到證明文件,而讓國有財產局收編案號不再退件。在此提供有需要的人參考,可以節省很多時間精力: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與南天出版社合作出版的「日治時期臺灣都市發展地圖集」。本地圖集收錄日治時期告示之都市計畫相關地圖,很多大都市或小鄉鎮收錄都在其中,以我找到的1935年7月1日台中州告示平面圖為例,繪圖仔細確實,街道、農田、水利地一一分明,建築物則連當時是木造房、瓦造房、家屋(有住人)、伋小屋(臨時小屋沒有住人)等都標示地相當清楚。這份圖集南天出版社有販售,一套數萬元,因為只需要其中的一兩張,所以不必花錢買。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有收藏整套圖,可以先去圖書館翻閱自己需要的地圖,再跟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申請燒錄光碟授權使用。以海報輸出列印大張地圖後,跟當地的鄉鎮市建管單位或建設課,請求比對現今的地籍圖,確認門牌號碼及位置後,請他們出公文證明你所指定的建築物於民國35年前即已存在。即可據此公文為證明文件,向國有財產局各分局提出申請。
除了這份地圖集之外,還可以嘗試找民國三十幾年的美軍空照圖,:
1.工研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 陳先生03-5914332
2.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廖先生
http://gis.rchss.sinica.edu.tw/GIArchive/?page_id=438
在這兩個地方可以找到很清晰的美軍空照圖,放大後街道巷弄建築物都可以看的很清楚,不過我的運氣不好,最早只找到民國36年7月21日的照片,無法當作證明使用。
老家的房地訴訟與國有財產局的部分,已進入收案審查階段,然而與市政府的爭議部分還無解,因為市政府曰市有地可以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真是一國兩制,一邊願意把地賣還給你、一邊告你拆屋還地還要付賠償金,不都是國有地只是撥用不同而已嗎。不管如何,希望找到民國35年以前證明文件的這個流程,可以提供出來供有需要的人參考,得以去爭取自己的權益,並節省許多時間精力。
(原載於2012/09/07)
加油!!
於2012-09-19 14:43:56回覆
To 櫻桃爸
老家的事自問已盡心力就夠了,還有很多病人的事等著我加油哩!!
我也正在處理此類型的case, 有些經驗可以分享!
1. 你有去找過日治時期的地籍資料嗎? 再從日治時期地籍資料去找美軍空照圖再交由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空間資訊研究中心判讀(相關細節可以打電話去詢問)
2. 你的鄰居如有已從國有財產局手上完成承購土地, 其結案的文件就是很好參考的對象.(國有財產署有提供相關文件查閱的服務)
3. 雖然國有財產署有叫我提供美軍空照圖, 但我沒提, 但卻可以到完成”計價”的流程(http://www.fnpc.gov.tw/NPBO_C/Web/Data/ApplyDL/7/990907.doc), 我也不清楚什麼原因!
4. 我會定期追承辦人並且用電話錄音. 將其對話記錄下來.
也感謝你提供的資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與南天出版社合作出版的「日治時期臺灣都市發展地圖集」
唉!沒想到一堆人受此苦難,有機會大家可以集合分享經驗!
於2013-01-14 22:14:09回覆
To no
謝謝你的分享
本人因本案情(國有財產法第52-2條法案)和國有財產署…大打官司. 其賣售權皆洛在各分署,國有財產署只管法案而己的.其中,又依立法院通過的法條外,.,又立了行政命令–1,注意事項 2.補充規定. 細文之多,.,可以上網去追查下載的. 可以說.,國有財產署以行政命令…,蓋過立法條文在辦事的. 近來有一個媒體的說詞..,叫作{嚴格解釋}. 這個可以請監察院予以糾正本法條國有財產法的行政命令泛用.
於2013-01-23 12:03:24回覆
To benson
你好:
現況的確是這樣沒錯,所以欲依國有財產法52-2條提申購案者,必須下載及熟悉”注意事項”和”補充規定”。
各分署審查進度大多緩慢,已知有98年的申請案亦仍在審查中,有多年經驗的代書告知近幾年審查狀況皆是如此。
和公家機關打官司,縱使有理也要有長期抗戰的心理準備,我們老家的官司今年已是第四年,也還在進行中。
謝謝你的經驗分享,看來此法的立意雖良,行政單位實際執行卻困難重重,造成很多小老百姓心中之痛哩~
留個言,小弟的案子有下文了, 小弟雖然不是代書, 但自己從頭到尾有承辦的經驗(注意事項/補充規定其實還好啦!真的不多…),其承辦過程及要準備的直接證明文件都有記錄下來, 有興趣的朋友不妨留個言到email信箱(twm_carlos@yahoo.com.tw)互相交流(小弟也知道這種國產法第52-2條很敏感, 關鍵資訊我也不想知道), 小弟能力所及的就會儘量幫忙…^_^
於2013-02-05 22:03:35回覆
To no
恭禧申辦成功
很感謝你給我明快的回覆,但我爸是跟他們買的房子,但我爸也往生了,他們全家都移民巴西,他兒子最近回來,於是我跟他約明天到我家來,我得先了解我該怎麼做,看起來很簡單,但應沒這麼簡單吧!!我第一步該怎麼做呢?先申請他們在35年的戶籍資料嗎??
謝謝您!^^
於2013-03-11 19:36:06回覆
To 原點
請他兒子到最近的”戶政事務所”申請民國35年的戶籍資料。
(須直系親屬才得以申請)
您好,
最近被要買國有土地一事困擾
請問下面四種文件都一定要全備齊,缺一不可以嗎?
1、戶籍謄本。
2、房屋稅收據。(申請房屋稅稅籍證明,只有921地震之後-因為房子重建-才有房屋稅的記錄)
3、水電費收據或自來水、電力公司裝設水電證明文件。
4、當地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5、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出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於2014-07-23 21:24:22回覆
To Arsene Tsui
您好:
據我之前的了解應該是擇一即可。
不過相關條件有可能修改變更,
還是請您聯絡國有局辦事人員最為精準。
祝 順 利~
李醫師您好
我想請教您
我有申請美軍空照圖
也有日治時期地籍資料
但是本土地內有多個地號
分割很多塊地
某些部分美軍空照圖拍下來房屋部分被樹木擋住
國產局就認定那裡沒有住家,不給予售出
一直退件
想請問有什麼辦法嗎
於2016-09-19 12:13:46回覆
To Yuri
我的回覆是:您的問題我想不到可以解決的方法,
但仍祝福您的申請能順利完成。
想請問一定要去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申請嗎?其他的圖書館有藏這本書。可以直接影印嗎?差在哪裡呢
於2017-07-12 21:29:25回覆
To elephant841106@yahoo.com.tw
你好:其它圖書館有沒有這本書,我並不清楚,建議直接向該圖書館詢問,祝順利。